近日,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文件《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确定、申请、审批、执行等相关事项。
《通知》指出,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组织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应组织补充论证。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是否组织论证,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通知》要求,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需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并提交包括申请函、内部会商审核意见、内部决策会议纪要、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授权书、市场调查情况及价格测算情况、论证材料、公示材料、相关政策依据及佐证资料、其他材料等在内的相关材料。
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执行方面,《通知》明确采购人应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协商、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进行合同公告并组织履约验收。
《通知》还强调了工作要求,包括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权限、健全审查及监督机制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监管,从严审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原文如下: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单一来源作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由于其采购方式的单一性,近年来各单位申报通过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不断增多。由于个别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市场调研不充分,适用范围和标准把握不准确、专家论证质量不高,出现违规、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导致政府采购成本偏高、质疑投诉增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 - 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24]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黔财采[2024]1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组织邀请专业人员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出具具体论证意见。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专家论证表模板详见附件1),做到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对出具的论证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论证的专业人员应当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业人员可以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推荐符合项目采购内容相关专业条件的人员来确定。自行选定的,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专业人员论证后采购人需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异议论证表模板详见附件2),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同级财政部门。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可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是否组织专业人员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出具具体论证意见。并且需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函。包括文号、项目基本情况、采购资金来源、采购预算金额、单一来源申请理由、内控审批流程情况、公示情况、附件目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2.内部会商审核意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必要性及合法性进行内部会商的审核意见。
3.内部决策会议纪要。党委(组)或采购领导小组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同意形成的会议纪要。
4.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年初预算批复文件或年中追加下达的资金文件等证明资金来源的资料。
5.授权书。涉及单一来源供应商授权情况的需提供单一来源授权书或授权情况说明。
6.市场调查情况及价格测算情况。业务需求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标准,进行市场调查并作出价格测算的资料。
7.论证材料。专家对项目涉及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理由适用情形出具具体的论证意见。
8.公示材料。公示无异议的承诺函(或异议不成立的相关材料)及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单一来源公示截图。
9.相关政策依据及佐证资料。对项目涉及的相关政策依据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10.其他材料。专家签到表、专家职称复印件、项目计划安排时间与采购预算金额等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采购人按以上要求提供材料并以正式公文进行申报,否则一律不予受理。未经批复同意先行开展采购活动,后期再报批的,一律不予批复。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省级预算单位经由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领导小组、党委(组)审批同意并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准;市(州)及以下预算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向市(州)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市(州)财政部门收到经同级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采购人或下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完备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告知不予批复的理由。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执行
(一)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二)组织协商。
采购人应当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应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并经全体协商人员签字认可,主要内容包括公示情况说明;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特殊性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等。
(三)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对成交结果进行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四)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合同公告。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扫描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采购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出具验收书,并按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组织者,是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各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财务、资产、业务等相关部门责任。经组织内部会商,党委(组)研究同意,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权限。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审批(核)事项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审批(核)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
(三)健全审查及监督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监管平台大数据分析信息,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监管,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从严审批,并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4年8月9日
(联系人:肖高明;联系电话:0851 - 86893267)